北京允许中国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北京允许中国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发布:haixia0022021-12-31 02:27分类:新闻中心

  12月29日北京市商务局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出台了25条措施,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积极促进外商投资。

  北京市商务局印发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中,首次放宽了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举办者的限制,允许中国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往只有外国资本才能举办。此次北京允许中国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可以说是在全国做出了突破性的规定,打开了中国资本对国际教育投资的新领域。

  编辑

  近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就7月1日印发的《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政策解读,其中要点如下:

  《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

  调整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举办者

  根据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举办者不仅限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还包括“中国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2

  调整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结合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限下放,《管理办法》修订版中对部门职责进行了调整:市教委职责调整为“负责全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政策制定、宏观管理”,区教委职责调整为“负责本行政区内学校的规划、审批、监管等工作,指导学校依法依规办学”。在各项审批、审核、备案、检查等事项中,也相应将责任部门调整为区教委。

  3

  明确跨区新设办学场所的审批要求

  审批权限下放实施后,跨区增设校区超出了原办学所在区教委的管辖范围,《管理办法》中明确:跨区新设办学场所,应向新办学场所所在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新设学校进行审批,并报原办学场所所在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

  明确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要求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明确: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且连续年检合格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5

  明确对教育教学管理的相关要求

  为加强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教学质量管理,《管理办法》中增加了“教学管理”章节,明确了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课程设置、师资队伍、硬件设施、学生指导、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原则性要求。

  修订《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2017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要求,北京市教委印发了《管理办法》(试行),为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和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2019年4月,根据《市政府审改办关于2019年度第一批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19〕1号),北京市教委将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限下放至区教委实施。

  为进一步改革优化北京市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教育领域服务业扩大开放,结合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权限下放至区教委实施后的工作实际,北京市教委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管理办法》的基本思路

  一是深入“放管服”改革,加强属地管理。根据审批权限下放的工作要求,调整部门职责,简化审批层级,加强区级统筹管理,提高服务效率。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教育领域开放力度。围绕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优化本市营商环境的总体部署、落实教育领域服务业扩大开放的工作要求,此次《管理办法》修订继续加大开放力度,激发社会资本办教育的活力。

  外籍就业者可参加本市医保

  同时,北京将增强医疗保障,规划建设若干国际医院。支持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国际医疗服务。探索国际医疗联合体,完善机构合作、分级诊疗等功能集成的国际化医疗服务新模式。加强外商企业及员工驻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做好社区医疗服务。

  探索构建国际化院前急救服务体系,持续提升医疗急救整体水平。增强涉外服务能力,支持试点医院 聘用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条件的外籍医助、外籍导医,加强医护人员外语培训,综合提升外语服务能力。

  外籍就业人员、外企员工均可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推进商业健康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推动商业保险与医疗机构合作对接,开展实时结算。

  外籍人才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

  北京还将提升外籍人员生活办事便利化水平。推进实现外籍人员线上办理临时住宿登记。积极推进在华永久居留身份证在铁路、民政、社保、银行、不动产登记、医院、公园等系统实现全面适用。对已获得在华永久居留资格或持有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和港澳高层次人才,可以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来华申请相应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家政服务”)。

  实施 在华外籍人才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试点,满足在华外籍人才真实合规的个人经常项目用汇需求。简化在华工作境外个人薪酬购汇手续,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的,试点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加快推动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登记、变更及注销登记下放银行办理试点落地实施。外资企业在企业纳税地所在区对接保障性租赁住房时与内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来源:北京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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