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布教师法修订草案:拟设立国家教师奖、人民教育家等荣誉称号

教育部发布教师法修订草案:拟设立国家教师奖、人民教育家等荣誉称号

发布:haixia0022021-11-30 11:32分类:新闻中心

  多知网11月29日消息,今日下午,教育部公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关于荣誉制度,《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

  关于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征求意见稿》规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学校师范专业本科或者其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教师有下列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述严重违法情形包括:公开发表违反宪法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以此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等。

  关于外籍教师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获得境外其他地区、国家教师资格或者相应资质的人员在境内任教的,应当符合外籍教师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教师在津贴补贴、地区补贴、住房优惠、医疗待遇方面的保障和待遇。

  其中,工资收入方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并逐步提高。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体现对优秀教师、班主任等特定岗位教师的激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教师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住房优惠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应当对当地教师予以倾斜。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给予一定支持,并根据需要建设教师周转宿舍。

  医疗待遇方面,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心理健康评测,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民办待遇方面,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标准,依法保障所聘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依法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所聘教师建立职业年金。

  点击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原文。

  https://www.sohu.com/a/504278722_112831?scm=1007.40.0.0.0&spm=smpc.ch25.fd-news.71.1638241745901dvXyJ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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